昆山市2016年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作者:2016/05/30 12:00

昆山市教育局

 

昆教〔2016〕62号

 

 

 


 

昆山市2016年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

 

昆山开放大学,各中小学、成教校、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完善和优化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做好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推动学前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原则。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100%;小学和初中入学率均达100%。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学选拔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和等级考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制,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科学划定施教区,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坚持特殊群体接受平等教育原则。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体系,依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少年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而失去受教育机会。

()坚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两个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新市民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区镇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

 ()坚持区镇学校招生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招生工作,由各区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各区镇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入学对象

1. 初中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中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 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所属施教区的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监护人于5月30日~6月8日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报名系统”,按《昆山市户籍生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先注册报名信息,再按报名号或手机号登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2)现场材料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好《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好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和预防接种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日~12日,到所填报的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集体户口报名办法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一律于6月3日、4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4)房屋被征收人报名办法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5)教职工子女报名办法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跟随父母就读的初中学生不享受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招生要求

民办学校(含外来工子弟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简章须经教育局审批备案。民办学校应优先招收具备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但达不到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准入分数线的新市民子女。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相应学籍。

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容量均控制在50人以内,外来工子弟学校起始年级的班容量控制在56人以内。

各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提供融合教育。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障儿童不能就读普通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可到市爱心学校入学。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昆山市第二中学招收体育班学生30名。

学校必须在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昆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 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

(6)学校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四、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

()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3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

()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监护人于5月30日~6月8日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报名系统”,按《昆山市户籍生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先注册报名信息,再按报名号或手机号登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2)现场材料审核

网上报名成功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好《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好相关报名信息后,持户口本、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0~12日,到所填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集体户口报名办法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专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子女一律于6月3日、4日持集体户口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报名,由教育局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4)房屋被征收人报名办法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到相关学区学校报名的证明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5)教职工子女报名办法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招生要求

民办幼儿园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简章须经教育局审批备案。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招收学区内本地户籍生和符合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准入分数线的新市民子女,再招收具备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资格但达不到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准入分数线的新市民子女。未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

严格控制班容量,起始年级的班容量控制在35人以内。

非本市户籍适龄幼儿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和《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残障适龄幼儿不能就读普通幼儿园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到市爱心学校入学。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在确定幼儿园施教区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细则。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招生政策,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优化服务措施,规范入学行为

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各校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义务教育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入学行为。

()加强行风建设,强化纪检监督

切实加强招生过程中的监察与纪检工作。各有关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2016年初中招生计划表

二、2016年小学招生计划表

三、2016年幼儿园招生计划表

 

 

昆山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7日

 

 

主题词:学校 招生 意见                                       

抄 报:昆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苏州市教育局         

抄 送:市各有关部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昆山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教育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